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如实向党组织报告的个人事项有哪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如实向党组织报告的个人事项有哪些?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如实向党组织报告的个人事项有哪些?


1、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如实向党组织报告的个人事项有哪些?


1:2010年修订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将报告的主体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大为领导干部,要求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并对如何报告、向谁报告,以及对报告情况的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2:要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实践中,有的领导干部生了重病不报告,有的家属子女长期在国外不报告,有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不报告,有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的子女联姻不报告,有的身边人出现重大事件不报告。这些情况都应当第1时间向组织报告,既报告发生了什么事,又报告是什么原因,不报告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和规矩。3: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请示报告。这是党的组织纪律的重要内容。党的领导干部自由散漫、目无组织,独来独往、天马行空,总想脱离组织的约束监督,往往就是要出问题的前兆,迟早会走向反面。这些年查处的领导干部案件也充分证明了这1点。无论是工作期间还是节假日,确有需要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的,1定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组织批准后才能离开,并于规定时间内返回。4: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抽查核实就是对领导干部执行报告有关事项制度的监督。2014年中央组织部印发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明确了抽查核实工作的原则、项目、对象范围、方法、结果处理和纪律要求等,必须严格执行到位。除每年按1定比例集中开展1次随机抽查外,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核实,主要是根据工作需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巡视工作中需要核实的对象,以及群众举报反映的对象等进行核实。抽查核实要将领导干部本人填报的内容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查询结果逐1进行比对,看填报是否完整准确。除对个人有关事项抽查核实外,对领导干部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也要视情况随机进行核查。5:要严肃查处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行为。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本质上都是向组织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文规定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扩展资料:“1突出”,是突出党政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党政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都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同党政机关1致。这充分体现了对党政领导干部从严管理的要求,对公共权力从严监督的要求。“两调整”,是将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将国有企业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中央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管和市管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对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责任追究1:规定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少报、隐瞒不报或者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2: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充分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对未经查核提拔或者进1步使用干部,或者对查核发现的问题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3: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责、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参考资料来源:唐山共产党员网-怎样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2、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如实向党组织报告的个人事项有哪些?


1:2010年修订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将报告的主体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大为领导干部,要求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并对如何报告、向谁报告,以及对报告情况的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2:要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实践中,有的领导干部生了重病不报告,有的家属子女长期在国外不报告,有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不报告,有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的子女联姻不报告,有的身边人出现重大事件不报告。这些情况都应当第1时间向组织报告,既报告发生了什么事,又报告是什么原因,不报告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和规矩。3: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请示报告。这是党的组织纪律的重要内容。党的领导干部自由散漫、目无组织,独来独往、天马行空,总想脱离组织的约束监督,往往就是要出问题的前兆,迟早会走向反面。这些年查处的领导干部案件也充分证明了这1点。无论是工作期间还是节假日,确有需要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的,1定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组织批准后才能离开,并于规定时间内返回。4: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抽查核实就是对领导干部执行报告有关事项制度的监督。2014年中央组织部印发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明确了抽查核实工作的原则、项目、对象范围、方法、结果处理和纪律要求等,必须严格执行到位。除每年按1定比例集中开展1次随机抽查外,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核实,主要是根据工作需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巡视工作中需要核实的对象,以及群众举报反映的对象等进行核实。抽查核实要将领导干部本人填报的内容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查询结果逐1进行比对,看填报是否完整准确。除对个人有关事项抽查核实外,对领导干部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也要视情况随机进行核查。5:要严肃查处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行为。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本质上都是向组织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文规定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扩展资料:“1突出”,是突出党政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党政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都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同党政机关1致。这充分体现了对党政领导干部从严管理的要求,对公共权力从严监督的要求。“两调整”,是将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将国有企业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中央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管和市管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对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责任追究1:规定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少报、隐瞒不报或者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2: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充分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对未经查核提拔或者进1步使用干部,或者对查核发现的问题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3: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责、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参考资料来源:唐山共产党员网-怎样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3、怎样理解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决定》提出,“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这是总结前1阶段工作情况,针对1个时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出的重大决策。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作为党内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监督和管理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对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党中央对实施这项制度高度重视。199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党的十6届4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把“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自颁布以来,对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积极作用。2005年12月根据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着手对该规定进行修订,200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修订后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有以下8个方面:(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4、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如实向党组织报告的个人事项有哪些?


1:2010年修订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将报告的主体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大为领导干部,要求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并对如何报告、向谁报告,以及对报告情况的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2:要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实践中,有的领导干部生了重病不报告,有的家属子女长期在国外不报告,有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不报告,有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的子女联姻不报告,有的身边人出现重大事件不报告。这些情况都应当第1时间向组织报告,既报告发生了什么事,又报告是什么原因,不报告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和规矩。3: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请示报告。这是党的组织纪律的重要内容。党的领导干部自由散漫、目无组织,独来独往、天马行空,总想脱离组织的约束监督,往往就是要出问题的前兆,迟早会走向反面。这些年查处的领导干部案件也充分证明了这1点。无论是工作期间还是节假日,确有需要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的,1定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组织批准后才能离开,并于规定时间内返回。4: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抽查核实就是对领导干部执行报告有关事项制度的监督。2014年中央组织部印发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明确了抽查核实工作的原则、项目、对象范围、方法、结果处理和纪律要求等,必须严格执行到位。除每年按1定比例集中开展1次随机抽查外,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核实,主要是根据工作需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巡视工作中需要核实的对象,以及群众举报反映的对象等进行核实。抽查核实要将领导干部本人填报的内容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查询结果逐1进行比对,看填报是否完整准确。除对个人有关事项抽查核实外,对领导干部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也要视情况随机进行核查。5:要严肃查处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行为。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本质上都是向组织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文规定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扩展资料:“1突出”,是突出党政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党政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都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同党政机关1致。这充分体现了对党政领导干部从严管理的要求,对公共权力从严监督的要求。“两调整”,是将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将国有企业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中央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管和市管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对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责任追究1:规定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少报、隐瞒不报或者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2: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充分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对未经查核提拔或者进1步使用干部,或者对查核发现的问题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3: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责、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参考资料来源:唐山共产党员网-怎样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5、基层党组织书记与党员谈心谈话制度


基层党组织书记与党员谈心谈话制度   篇1:XX党委谈心谈话制度   XX党委谈心谈话制度   为进1步加强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掌握基层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动态,进1步畅通上下沟通渠道,达到沟通思想、增进了解、扬长抑短、促进工作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1、谈心谈话的类型及内容   (1)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谈心谈话   
1、学习谈话。班子成员在理论学习和思想作风建设方面的体会和经验,经常性的进行交流和谈心,以促进思想政治水平的共同提高,班子成员团结的加强。   
2、沟通谈话。班子成员之间出现分歧或者出现1些矛盾的苗头时候,双方要本着对工作负责,对同事负责,坦诚相对的进行深入的交心谈话,消除隔阂,统1思想,共同努力,促进工作。   
3、工作交流。班子的主要领导在1些重大事项的决策前或者在贯彻执行前,和班子的其他领导进行沟通协商,以听取意见、建议,争得相互的支持。   (2)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交心谈心   
1、思想交流。普通党员在学习、工作中遇到困难、挫折,工作状态不佳时,可以和领导干部进行思想交流,以获得帮助、支持和开导,缓解思想上的压力。   
2、工作交流。普通党员干部对学校的有关工作和政策有不理解、意见或者建议的,对领导工作有想法的,可以直接找相关领导进行沟通交流,被谈心的领导要热心接待、真心交流、虚心接受。   
2、谈心谈话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相互平等的原则。要创造1个良好的谈话气氛,解除彼此间的思想顾虑,使谈话双方能够敞开思想,推心置腹,坦诚相见,讲出真话,讲出心里话。   
2、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干部要1分为2,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不能因其工作做出成绩而姑息其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否定其成绩。   
3、有的放矢的原则。谈话要有内容和针对性,力戒空泛。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做到有的放矢兆埋,注重实效。   
4、教育疏导的原则。谈话要善于启发谈话对象自己教育自己。通过谈心,重点解决思想上的问题;特别是对于1时思想不通或有抵触情绪的干部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说服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   
5、治病救人的原则。对犯错误的干部或员工,不要轻易下结论,要引导他们认真分析犯错误的原因,剖析其错误的性质、危害,   指出改正的办法。重点是提高他们对错误的认识,帮助他们从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振作精神,轻装前进。   
6、经常及时的原则。要把有针对性的不定期谈话与经常性定期谈话结合起来,发现问题的苗头,就及时告诫、提醒,不要等问题成堆,矛盾激化后才去谈话。要善于发现问题,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3、谈心谈话的组织形式   采取面谈的方式分级进行,可集体座谈,也可个别谈话,时间和地点由主谈人约定。   (1)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主动与领导班子成员和部分员工代表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两次。   (2)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每半年主动与各支部书记逐1谈心,必要时可扩大到员工参加。   (3)支部书记主动与所属党员或员工进行不定期的谈心,每年不少于两次。党员和党员之间宽猜乎也要经常进行谈心。   
4、谈心谈话的具体要求   (1)谈心谈话时,互相之间要开诚公布,推心置腹,慎悉坦诚相见。重点开展勉励解扣性谈话、沟通提示性谈话和诫勉批评性谈话等3种形式的谈话。   (2)可结合干部考核、民主测评、民主生活会等进行。坚持“十必访必谈”,即:对上级重大决策、决定有模糊认识时;接受新的重大工作任务时;新员工报到或员工岗位发生变动时;受到表   彰或处罚时;后进员工有进步或出现闪光点时;对领导或员工有意见隔阂及发生矛盾冲突时;工作成效没达到预期目标时;员工离职时;婚姻家庭发生严重矛盾时;员工及直系亲属生病、住院或病故时。   (3)谈心结束后,由主谈人填写《员工访谈记录本》,并妥善保存。   XX党委   篇2:党员谈心谈话制度   XX区XX局   党员谈心谈话制度   开展谈心活动,是我党在工作中历来坚持的1项重要工作制度,也是按照党章要求,对党员、党员干部,实施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为了进1步健全规范党支部谈心谈话活动,特制定本制度。   
1、谈心谈话范围   为了确保谈心谈话活动全面展开,营造良好谈心谈话氛围。要求党员在谈心范围上做到:   (1)与党委委员、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做到每年谈心谈话两次。   (2)各党支部与支部党员,做到随时开展谈心。   (3)与退休人员,做到每年谈心两次。   
2、谈心谈话目的   (1)沟通思想,通过交换党内外意见和建议,增进党组织、党员和群众之间、党员与干部、党员与党员之间的了解和团结,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2)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对于职工自身存在的困难,尽可能帮助解决;对工作中产生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3)接受监督,严格规范党员行为,时刻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4)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推进各项工作。   
3、谈心方式   针对不同的谈话对象,我们采取形式多样的谈心方式,有“1对1”的促膝谈心、登门谈心、电话谈心,同时在QQ网上建立了1个兰山区建设局职工群,在网上进行谈心交流,职工白天忙于工作,晚上在QQ上进行交流,内容有:工作方面的,个人家庭子女教育方面的问题等等,这样的谈心与交流不但增进相互的了解,还增强了凝聚力。   
4、谈心内容   党组织将谈心与单位发展、岗位工作、党支部建设、提高党员素质相结合,努力做到找准问题、凝聚人心、促进发展。   (1)谈心与单位发展相结合:广大党员围绕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展开谈心交流,积极为单位献计献策。   (2)谈心与党支部建设相结合:党支部书记通过与党员、群众的谈心活动,积极查找党支部自身建设的不足,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新思路、新方法。   (3)谈心与党员自身素质相结合,每个党员要自觉征求群众意见,取得群众的了解、理解、信任。   
4、谈心要求   党支部要求,在谈心过程中,党员要实事求是地认识自己、评价自己,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深刻剖析在党性及工作方面存在的不足,诚心诚意听取意见,沟通思想,促进团结,提高自身素质。   (1)谈心前要有准备,想清楚谈什么?要解决什么问题?。



6、什么级别党员干部离婚要向组织报告


领导干部离婚都需要向组织报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认真遵照执行。按照新修订《规定》要求,要求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8项家事、6项家产共14项内容。比如家事包括婚姻、因私出国(境)证件和行为、移居国(境)外、从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家产包括工资收入、劳务所得、房产、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经商办企业以及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等情况。因此,领导干部离婚,向组织汇报是正确的,也是必须的。当然,除了如实汇报外,还要按照规定如实填写领导没碧困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扩展资料领导离婚也需要汇报中共中央组织部上月刚印制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要求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这份报告枯念表包含事项相当丰富。除了个人的身份证号、户籍地址等基本信息外,主要包括两部分,1部分是领导干部个人以及子女的婚姻、出国等方面情况,另1部分主要是财产方面的情况,比如房产、工资、收入等。上月底,中纪委研究室理论研究处处长苏静做客中纪委监察部网站时提到,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都是有明文规定的,但有的子女家属长期在国外居住但不是正式定居,有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离婚、结婚许多年,也不向组织报告,这些都是不讲规矩的表现。而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制的报告表,领导干部的这些情况都需要汇报。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这份表格中,领导干部的婚姻变化情况包含两次填报,包括未婚、已婚、离异、丧偶这4种情况,第2次填报主要反映上1年婚姻状况有无变化,有变化的要填写变化时间,变化原因也得填。出国情况也是填报重点,领导干部个人因私普通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的证件号码、发证机关、有效期、保管机构都得填。此外,领导本人何时因私出国,去了哪儿,探亲访友还是旅游,审批机构和慧巧委托代办机构是什么,这也都需要填。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员网-领导干部“离婚”为何要向组织报告?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组部:领导干部离婚等个人有关事项需向组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