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离婚律师、合肥专业离婚律师?合肥涉外婚姻中介合法吗?女方失踪了,涉外婚姻中介服务费能否要回?涉外婚姻 疑问

合肥离婚律师、合肥专业离婚律师?合肥涉外婚姻中介合法吗?女方失踪了,涉外婚姻中介服务费能否要回?

1、合肥离婚律师、合肥专业离婚律师?合肥涉外婚姻中介合法吗?女方失踪了,涉外婚姻中介服务费能否要回?

合肥离婚律师、合肥专业离婚律师?我向推荐安徽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胡瑾大律师! 涉外婚姻中介机构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禁止成立任何涉外婚姻中介机构,任何人不得以欺骗手段或以盈利为目的,实施或变相实施涉外婚姻介绍活动。越南同样规定涉外婚姻中介违法。人口不是商品,所谓的“团购新娘”有可能涉及拐卖,也有可能涉及婚姻诈骗,双方一旦发生纠纷,权益很难得到保障,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针对一些网站和中介机构,打着介绍涉外婚姻的旗号非法盈利的行为,公安部将会同外交部、民政部,严厉打击这种非法活动。 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设有涉外法律部,对涉外婚姻有律师专门办理,经验丰富!。

涉外婚姻 疑问

2、涉外婚姻 疑问

国务院办公厅曾在1994年就颁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通知中明令禁止任何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禁止设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

涉外婚姻介绍所

3、涉外婚姻介绍所

法律分析:涉外婚姻介绍所是为了满足某些单身青年、大龄男女或离异、丧偶人士择偶需求而组织起来的,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的一种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条 效力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长沙市哪个涉外婚姻介绍所好些?

5、长沙市哪个涉外婚姻介绍所好些?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国家禁止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所,所以现行的所谓涉外婚姻介绍所都是非法的。

国家法律禁止涉外婚姻介绍吗?

6、国家法律禁止涉外婚姻介绍吗?

孙叔2249 2013-10-19 19:44 涉外婚姻的含义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为维护国家利益,各国对涉外婚姻的主体均有一定限制,如我国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不许与外国人结婚。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我国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结婚问题上,采用的是行为地法的原则,不论是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还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均以婚姻成立地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的,适用中国法。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的,适用相应国家(地区)的法律。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离婚问题上,我国采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则,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受理的,适用中国法。由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适用相应的国家(地区)的法律。

1、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由此可见,我国对于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结婚问题,采用行为地法的原则。不论是结婚的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均以婚姻缔结地所在国家(地区) 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具体说来,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结婚的,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境外结婚的,适用当地国家(地区)法律的规定。在后一种情况下,被当地国家(地区)确认有效,我国法律亦认其为有效。当然这种承认是以不违背我国《民法通则》的社会公共利益保留条款为前提的(这是适用外国法和国际惯例的基本要求)。

2、涉外结婚的条件(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要求在中国境内结婚,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在不违背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自由、一夫一妻和男女平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的原则,应适用中国法律。在不违背我国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外国人一方的结婚条件,可适当考虑其本国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以免该项婚姻被其本国认为无效。(2)对结婚主体的限制根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 第4条之规定,以下两类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第一类是某些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 。 其范围是:①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部队中服役,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但某些原在部队掌握核心机密和重大机密的复员、转业军人,在他们掌握和熟悉的机密失密前,也不能同外国人结婚。②外交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外交工作的人员,主要指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外交官。③公安人员。是指在编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干警。④机要人员和其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 是指国家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和企业单位从事机要工作,掌握党和国家重大机密和科技尖端机密的人员。法律不准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 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这也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第二类是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这类人由于违法或犯罪,正在接受法律制裁,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所以不准同外国人结婚。(3)外国人与外国人(包括定居在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结婚。双方都是临时来华的外国人,或一方是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另一方是临时来华的外国人,要求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双方可到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为了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本国法律有关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的有效条文。

相似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