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婚姻法全文内容有哪些,婚姻法司法解释四全文是如何规定的?
1、最新婚姻法全文内容有哪些
随着《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 婚姻法 》将被废止。 婚姻家庭 编全文内容如下: 第5编6868婚姻家庭 第1章68681般规定 第1千04十条6868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1千04十1条6868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1千04十2条6868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 禁止 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1千04十3条6868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 家庭关系 。 第1千04十4条6868 收养 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1千04十5条6868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蠢销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2章6868结68686868婚 第1千04十6条6868 结婚 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1方对另1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1千04十7条6868 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2十2周岁,女不得早于2十周岁。 第1千04十8条6868直系血亲或者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禁止结婚 。 第1千04十9条6868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 。符合本 法规 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纯档银记。 第1千05十条6868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1千05十1条6868有下列情形之1的, 婚姻无做宴效 :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第1千05十2条6868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第1千05十3条68681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1方;不如实告知的,另1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第1千05十4条6868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3章6868家庭关系 第1节6868夫妻关系 第1千05十5条6868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1千05十6条6868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1千05十7条6868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1方不得对另1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1千05十8条6868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 子女抚养 、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1千05十9条6868夫妻有相互 扶养 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1方,在另1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1千06十条6868夫妻1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1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1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1千06十1条6868夫妻有相互 继承 遗产的权利。 第1千06十2条6868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 、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 知识产权 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千06十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千06十3条6868下列财产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 (1)1方的 婚前财产 ; (2)1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 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 遗嘱 或者 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1方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第1千06十4条6868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1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 债务 ,以及夫妻1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1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 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1千06十5条6868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千06十2条、第1千06十3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1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1千06十6条6868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1的,夫妻1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1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 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1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1方不同意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 。 第2节6868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1千06十7条6868父母不履行 抚养 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 抚养费 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 赡养 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 的权利。 第1千06十8条6868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 第1千06十9条6868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 离婚 、 再婚 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1千07十条6868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1千07十1条6868 非婚生子女 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1千07十2条6868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1千07十3条6868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1千07十4条6868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1千07十5条6868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4章6868离686868婚 第1千07十6条6868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 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 ,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 。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1致的意见。 第1千07十7条6868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十日内,任何1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1千07十8条6868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1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1千07十9条6868夫妻1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1,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满2年; (5)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 1方被宣告失踪,另1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1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1千08十条6868完成离婚登记,或者 离婚判决书 、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1千08十1条6868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1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1千08十2条6868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1千08十3条6868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 复婚 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1千08十4条6868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1千08十5条6868离婚后,子女由1方直接抚养的,另1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1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1千08十6条6868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1千08十7条6868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1千08十8条6868夫妻1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1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1方请求补偿,另1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1千08十9条6868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1千09十条6868离婚时,如果1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1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1千09十1条6868有下列情形之1,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1千09十2条6868夫妻1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1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1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当您遇到1些婚姻上的疑惑,可以阅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文内容有哪些 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当然,结婚是1个重要的人生决定,在成为合法夫妻的时候,去维护双方的关系,增加两者之间的感情,不仅仅是1张结婚证可以见证的,这就更需要夫妻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2、婚姻法司法解释4全文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章 离婚 司法解释如下: 第3十1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释义】 本条是关于协议离婚的规定。协议离婚制度,是我国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制度在50年的实践中,由于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且程序简便,因此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充分接受。与此同时,婚姻登记机关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制度上日趋完善。随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不断健全,当事人采用协议方式,通过非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已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作为首先考虑的途径。
3、4川婚姻法最新规定?
2023年婚姻法新规定如下:第1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2条实行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4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4、2022年离婚婚姻法最新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规定有哪些
1、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新增法条】第1045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2、减少无效婚姻情形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无效婚姻情形,而是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的情形。
【新增法条】第1053条
1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1方;不如实告知的,另1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3、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
【新增法条】第1054条第2款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新增法条】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1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1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1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5、婚内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新增法条】1066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1的,夫妻1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1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1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1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6、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新增法条】1073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7、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
【新增法条】第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十日内,任何1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小提示】
8、增加准予离婚的情形
【新增法条】第1079条第5款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1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9、明确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新增法条】第1084条第3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十、增加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
【新增法条】第1091条第5项
有下列情形之1,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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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3年中国新《婚姻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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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3年婚姻法离婚新规定
《民法典》生效后,《婚姻法》同时废止失效。新的规定有:
1、夫妻双方增加30天的离婚冷静期;
2、拟定离婚协议书时,离婚协议中要写清楚夫妻双方债务如何处理事项;
3、增加了1些离婚的法定条件;
4、增加了明确解除婚姻关系的时间点。
《民法典》生效后,《婚姻法》同时废止失效。
1、增设30天离婚冷静期
根据现行《民法典》,夫妻双方只要带好以下材料:符合要求的离婚协议、双方照片、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当场就可以办理离婚。
今年开始,增加了30天离婚冷静期:双方递交离婚登记申请后,需要等待30日。如果在30日内,任何1方不愿意离婚,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同时,离婚冷静期结束后,双方需要在30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如果错过时间,就认定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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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离婚协议应写清楚“夫妻债务如何处理”事项
现行《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婚姻登记机关就可以发放离婚证。
但是《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除了对子女抚养、财产协商1致外,还必须对“债务处理”协商1致,才发放离婚证。
也就是2021年开始,离婚协议中必须写清楚“夫妻债务如何处理”,否则离婚协议将视为协议不完善,要打回重做。
3、增加离婚法定条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
现行《民法典》中离婚的法定条件主要有5项: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5)1方被宣告失踪
《民法典》在前述5项离婚法定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1项离婚法定条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1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4、增加明确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点
《民法典》增加明确了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点:离婚登记之日、离婚判决书生效之日、或者离婚调解书生效之日。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生效,在《民法典》中对离婚增加了新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持有关材料,离婚时参照《民法典》最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