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婚姻家庭法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如何理解婚姻家庭法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 婚姻家庭法属于民法的范畴。我国《民法通则》第1章第2条规定了民法的调整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主体之间无疑已经不存在人身依附性而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性,他们之间既存在着人身关系也存在着财产关系。因此,按照这个定义,婚姻家庭法当然属于民法的范畴。(2) 需要明确的是,这仅仅是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将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体系,并不是否定它的特殊性质。由于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无论以什么形式出现,都必然具有不同于1般财产法的相对独立原则和规则。关于我国《婚姻法》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认识。1方面,就法律地位而言,它们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国家基本法;从制定顺序来看,《婚姻法》的制定早于《民法通则》;从规范内容观察,《民法通则》的若干原则和规则并不适用于婚姻家庭关系,比如在亲属关系中不适用等价有偿原则,婚姻行为能力不同于1般的民事行为能力等等。所以,不宜将《婚姻法》视为《民法通则》的特别法。另1方面,它们2者又有极其密切的联系。首先,《民法通则》关于公民(自然人)民事权利平等、监护、代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以及对财产所有权、继承权、人身权的保护、共有、民事责任、时效等等规定具有普遍的效力,婚姻家庭关系也不例外。其次,《民法通则》若干专门针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条款,比如“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以及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扶养、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等等,都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另外,我国有专门的《继承法》,由于财产继承关系以亲属身份关系为前提,它和《婚姻法》的关系之紧密自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