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财产分割案例,婚姻法案例:夫妻财产制契约的订立即生效
1、新婚姻法财产分割案例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1公布,立即引发了网络口水仗,“父母为儿买房儿媳没份,婚姻法让女人寒心”。有网友认为新婚姻法太“坑爹”——房子属于个人财产,但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也有网友戏称,“新婚姻法告诉女人,男人不可靠,男人的房更不可靠。” 新出台的新婚姻法解释(3)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1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根据婚前还贷买房这1焦点,选取两个真实案例进行专业分析。 案例: 林小姐和周先生准备在明年结婚。去年年中,两个人在双方家庭资助下付了45万元首付,贷款购得北京1套145万元的3居室。由于周先生名下没有房产,而林小姐已在北京拥有1套单身公寓,2套房可能遭遇首付提高和贷款利率大增的问题,为省下1笔费用,双方协商房产证上只写周先生的名字,而林小姐及其家庭出资的28万元已私下以借条方式体现。购房后,两个人共同负担贷款,目前房产已增值至200万元。 林小姐向本律师咨询,此套房产是否已成为周先生的个人婚前财产?如何能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虽然双方协商后房产证上只有周先生的名字,但林小姐及其家庭以借条的方式借给周先生28万元,主观上是出自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意愿,所以根据民法认定,双方正式结婚前可以理解为双方按份共有财产,1旦双方领取结婚证(即婚姻关系成立之后)则房屋由双方按份共有变为共同共有财产。民法当中,按份共有在财产分割时是按照当初双方出资份额来进行分割的,而共同共有则是对半分割。 该案例表面上看来是周先生借了林小姐及其家庭的28万元之后个人支付的首付款,但是其借贷关系是虚假关系,实际上还是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即便两人结婚之后房屋房产证上的名字没有从1人更改为2人,房屋也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解释(3)摘要 “夫妻1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1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1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十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1方对另1方进行补偿。” 案例: 陈先生和陈太太已结婚6年,刚结婚那会,陈先生拿着每月3000元的工资,从朋友那借了15万元,自己勒紧裤腰带出了5万元,买了广州滨江东沿线的小两房做婚房,房子总价60万元,首付20万元。结婚以后,陈太太跟陈先生1起还借了亲戚朋友的钱及贷款,通过6年努力终于还清。6年下来,房子总价升至215 万元。 陈太太告诉我说,当时在还亲戚朋友那笔钱和房贷的时候自己几乎出了1半还多,但却没有留下相关的字据等。她想请教专家,如何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 这个案例完全适用于《婚姻法解释3》第十条。万1今后夫妻双方出现财产分割方面的纠纷,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即陈先生所有,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1方对另1方进行协议补偿。 虽然陈太太没有保留相关还款的字据,但可以根据双方还款账户两人打款的记录来判断,同时也可以以房产证加名、签订婚姻财产协议之类的方法来解决。 专家支招 婚姻理财如何“保房”
1、房产证可以婚后“加名” 建议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还款的时候,应将房产证上的名字改为两个人共有。例如案例2中,陈太太如果在还款初期就提出将房产证上陈先生的名字更改为陈先生、陈太太两人共同的名字,是对陈太太获得利益最大化的保障。 房产证“加名”最好在婚后。如果在购房时就直接写两个人的名字,不会产生额外费用,但如果婚前1方的房产需要加另1方的名字,则等同于转让1半房产,需要付高额的契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但如果领取结婚证之后再加名,程序就相对比较简单。
2、签订婚姻财产协议 如果不打算更名,准夫妻或者夫妻双方也可以签订婚前或者婚后财产协议,证明房产属于双方共同拥有,但是,这种方法有1定的风险。比如案例2,陈太太可以让陈先生签订婚后协议。这样手续相对简单,费用也更低。但如果丈夫背着妻子将房屋卖给第3人,财产协议无法保护。
2、婚姻法案例:夫妻财产制契约的订立即生效
这是婚姻吗,如果必须需修改或制定,当然要双方达成协议双方指定的协议随时都可以修改但前提是对方同意或客观条件发生质的变化使得不修改没法执行是可以单方提出修改的,但这个客观改变应是共识而不是某个人单方面理解的。你说的修改理由不充分,单方面不可能修改除非对方同意,否则难以实施也不能取得对方签字认可,没有法律支持。
3、婚姻法财产案例
问题是:
1、丁某向赵某借的那个10万元债务算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吗?
2、徐某花2元钱购买的福利彩票中的奖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处理意见:
1、10万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理由:只有在第3人明确知道其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债务才可以算做其个人债务。但是,举证责任在债务人,本案中举证责任在丁、徐。
2、徐某购买的福利彩票的2元钱是从哪里拿的很重要。很明显,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的,中的奖是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则不是。这个很难举证,但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应在徐某。也就是说,徐某如果没有足够证据可以证明这2元钱的来源,那就算做夫妻共同财产了。具体情况要看法官他怎么看了。 对本案例的感受:如今在百度上赚点分都不容易,回答问题,问题还得要自己提。
4、财产性质的认定 婚姻法案例
1、本案所涉及的财产中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 婚前丁兰借款10万元购置了1居室住房1套,并用个人积蓄的3万元购买了高档家具属于丁兰的个人财产; 婚前王平则购置了全部家用电器,并购买摩托车1辆供丁使用,属于王平的个人财产; 1995年丁父去世,丁按其父亲的遗嘱继承了1批古字画,估价20万元。遗嘱中确定只归1方的财产属于丁的个人财产; 王父去世王继承了价值1万元的遗产。基于法定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丁兰把自己的工资存入银行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1997年王平出版1部专著,获稿费5万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000年王平以其科研方面的突出贡献科技进步奖1等奖,并获得奖金10万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8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 (1)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十1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1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2条 婚姻法第十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
2、如果双方于1996年订立书面约定,约定双方的婚后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怎样处理他们的财产关系? 解析:从其约定处理他们的财产关系。 婚姻法 第十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7条、第十8条的规定。 ########################
3、双方都要求抚养王元,而王元则主张与祖母1起生活,那么王元的抚养问题该怎么解决? 解析: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不能选择由王元的祖母负抚养义务。 婚姻法 第3十6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5、婚姻法案例:夫妻财产制契约的订立即生效
这是婚姻吗,如果必须需修改或制定,当然要双方达成协议双方指定的协议随时都可以修改但前提是对方同意或客观条件发生质的变化使得不修改没法执行是可以单方提出修改的,但这个客观改变应是共识而不是某个人单方面理解的。你说的修改理由不充分,单方面不可能修改除非对方同意,否则难以实施也不能取得对方签字认可,没有法律支持。
6、婚姻财产纠纷案例开庭完毕后多少日内必须做出判决?
民事案件没有严格规定,1般不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