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婚姻法关于军人离婚是怎么规定的
1、最新婚姻法关于军人离婚是怎么规定的
《婚姻法》第3十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1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之规定,如配偶为现役军人,应得其同意,方可离婚,除非能证明其有重大过错。 《婚姻法》第3十1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第3十2条 男女1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1,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条“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1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