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姻法,中国婚姻法2022新规定离婚
1、中国婚姻法
不可以,只有男女才能结婚。《婚姻法》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中国婚姻法2022新规定离婚
一、离婚的方式有哪些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双方要在自愿的基础上。离婚也是一样,男女双方要在自愿的基础上离婚,但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有以下两种方式:(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二)起诉离婚:单方起诉离婚,直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予以立案后,在15日内通知审理时间。一般法院审理时应该经过司法调解,调解不成才判决。但是婚后如果女方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法院是不予以受理离婚起诉的。可见,一方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的,但如果女方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法院是不受理的。那么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程序有哪些呢?二、单方起诉离婚的程序有哪些?单方起诉离婚的程序包括当事人提交诉状、证据;法院决定是否受理;法院调解;调解不成开庭审理;法院判决五个阶段:(一)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一方首先要向法院提交相关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起草民事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和部分证据。(二)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1、立案: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
2、被告提交答辩状: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
3、庭审前准备: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4、通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5、保全: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三)法院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产生两个结果:
1、经调解和好:法院调解应当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
2、经调解协议离婚:如果当时人经过调解不愿和好但都同意离婚,那么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四)调解不成法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
1、安排开庭时间: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2、通知到庭诉讼:在开庭三日前法院要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
3、开庭审理:法院会询问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要如实回答;询问证人、鉴定人等等;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五)根据庭审情况判决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根据庭审情况,会再次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三、哪些情况可以直接判决离婚?在审理中,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中国婚姻法第四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是: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条是新增条文,规定了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本条规定的是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准则,是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倡导性要求,是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各成员之间权利义务的原则性规定。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指夫妻之间忠于爱情,保持爱情的专一性。相互忠实,主要是指夫妻不为婚外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广义上的忠实义务还包括配偶一方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也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和损害配偶他方和益。夫妻相互忠实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的最本质的要求,其实质在于规范男女两性的性关系,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里的家庭成员应指以婚姻、血缘为纽带,共同生活的、相互之间享有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的亲属。并不是所有的亲属均构成家庭成员。参照《婚姻法》其他条文,这里的家庭成员应指夫妻、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孙子女等。扩展资料:《婚姻法》关于夫妻忠实的规定是在第1章“总则”第4条,将其与“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列,而并非规定在第3章“家庭关系”之中,其规范属性既不是具体的权利义务型规范,也非禁止性规范,而是倡导性、宣示性规范,它为人们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提出了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就其规范地位而言,它与第2条、第3条有别,不是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与原则,只是表明了婚姻法的价值取向。因此,难以将夫妻间的相互忠实解释为一项法定义务。《婚姻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如果婚姻当事人仅以违反忠实义务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也即是说,需要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比如:配偶与他人同居、重婚等情形,才能向法院提出离婚或其他诉讼请求。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 百科百科-婚姻法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