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怎么预约结婚登记支付宝预约结婚登记具体方法?婚姻登记办法
1、支付宝怎么预约结婚登记支付宝预约结婚登记具体方法?
网上预约结婚登记流程:(1)登录省政府官方网站(2)在“省政府组成部门”1栏中点击“民政厅”页面(3)点击“4川省婚姻登记网网上预约”链接(4)填双方信息、选择登记机关、选择日期、预约完成(5)获得预约号,信息会传至户口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结婚或离婚手续,可预约至男、女任何1方的户口所在地。若填写信息不实,登记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2、婚姻登记办法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2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婚姻登记。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3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第4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1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 第5条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了解,对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也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第6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1方有下列情形之1的禁止结婚,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麻疯病或性病未治愈的。 第7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1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应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男女1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8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1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 第9条 申请结婚、离婚或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保管好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向丢失《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上述两种证明书同《结婚证》或《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向需要了解情况的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具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离婚、复婚)的证明。 第十1条 《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 书》的式样,由民政部统1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1印制;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须贴男女双方像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离婚证》或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时,收取工本费。 第十2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应由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考核 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担任。婚姻登记员在办理结婚登记中,如有依法应准予登记而不给登记或依法不准登记而给予登记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3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婚姻登记,如果本办法某些规定不适用,可以根据本办 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的具体情况,制订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4条 中民公民同外国人的婚姻登记,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 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 第十5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十1月十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 办法》同时废止。
3、云南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云南省婚姻管理办法:第十2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婚姻登记条件和程序向婚姻当事人颁发婚姻证书,并按照上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使用已经废止的婚姻证书和配套印刷品,严禁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和超标准收费。
4、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1条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2条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第3条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1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4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1、查询资格:
1、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2、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4、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2、查询办法:
1、《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2、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3、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4、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1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3条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1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婚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中国公民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办理婚姻登记,以及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实施婚姻登记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婚姻登记的1方驻疆部队干部、志愿兵,公务或者留学出国人员,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华侨、外国人的,分别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第3条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宗教信仰或者民族不同的男女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禁止以宗教等形式干涉和代替婚姻登记。第4条 自治区民政部门主管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协助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第5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如实为本单位或者辖区内人员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具。第2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6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设置:城市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和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符合自治区民政部门规定集中登记条件的,可由县(市、区)民政部门集中办理婚姻登记。 宗教信仰或者民族不同的婚姻登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第7条 兵团所属各团场和地处偏远或者交通不便的大型厂矿、国有农、牧、林场。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设立婚姻登记代办机构,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自治区涉外、涉港、澳、台及境外华侨和留学生、驻外国机构工作人员的婚姻登记,分别由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伊宁市、喀什市民政部门办理。第8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是: (1)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2)依据婚姻登记档案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3)依法查处违法的婚姻行为; (4)做好婚姻登记管理的统计和档案工作; (5)宣传有关婚姻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婚姻法律咨询服务; (6)对婚姻介绍行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7)在已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会同卫生部门认定实施婚前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并协助进行监督。第9条 县(市、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辖区人口比例配设专职婚姻登记管理员;乡(镇)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配备专职婚姻登记管理员或者由民政助理员兼任。第十条 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第十1条 婚姻登记管理员必须做到: (1)遵守婚姻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2)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 (3)讲究文明礼貌,服务热情周到; (4)严格执行婚姻登记收费标准,不借婚姻登记收取其他无关费用; (5)不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办理婚姻。第3章 婚姻登记第十2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双方亲自到1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接受以婚姻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婚前教育。第十3条 申请结婚登记必须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籍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已实施婚前检查地方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或者婚前医学鉴定证明; (5)再婚者还应当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证件或者配偶死亡证明; (6)男女双方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3张,单人1寸免冠头像照片各1张。第十4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双方当事人可到没有取得所需证明1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结婚申请。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准予登记,并将查实情况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中注明。
6、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参考答案:B 。